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专职矿山救援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服务矿山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灾害程度等情况和矿山救援工作需要,设立大队或者独立中队;

大队和独立中队下设办公、战训、装备、后勤等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工作人员;

大队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不少于2人、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不少于1人;

独立中队和大队所属中队由不少于3个小队组成,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不少于2人、技术员不少于1人,以及救援车辆驾驶、仪器维修和氧气充填人员;

小队由不少于9人组成,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是执行矿山救援工作任务的最小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