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2024年)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首先到达事故矿井的矿山救援队,救援力量的分派原则如下:

井筒、井底车场或者石门发生爆炸,在确定没有火源、无爆炸危险后,派一个小队抢救人员,另一个小队恢复通风,通风设施损坏暂时无法恢复的,全部进行抢救人员;

采掘工作面发生爆炸,派一个小队沿回风侧、另一个小队沿进风侧进入抢救人员,在此期间通风系统维持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