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资质证书副本。申请延期的矿山救护队符合下列条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资质认定机关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日常管理严格,能够胜任相应资质职能的;

接受资质认定机关及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监督检查的;

未发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