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