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