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五年,展望到十五年。 矿产资源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修编。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