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对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组织最终核收,对项目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和提交的资源量储量,按照项目计划任务要求进行最终考核。考核结果在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