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家对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及项目投资效益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成果报告和投资效益评估报告进行修改。
勘查项目提交的资源储量按照有关规定审查。
最终成果报告或结题总结及投资效益评估报告由项目主管单位上报国土资源部。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成果报告和投资效益评估报告进行修改。
勘查项目提交的资源储量按照有关规定审查。
最终成果报告或结题总结及投资效益评估报告由项目主管单位上报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