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勘查项目按计划完成或者因阶段考评而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编写勘查项目成果报告或结题总结。 项目承担单位应比照探矿权价款评估方法,对勘查项目成果报告进行勘查项目投资效益评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