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中间成果(或年度成果)实行阶段考评制度。年度野外工作结束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勘查项目中间成果报告,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家对勘查项目中间成果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