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向项目主管单位编报勘查项目季报、半年报和年报,项目主管单位向国土资源部编报年报,重大进展随时编报专项报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