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财政、审计及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