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应当强化专项资金监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约束机制,督促矿山企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