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