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