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