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勘探,提高矿床勘探程度,为开采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系统查定和评价。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