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一、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