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