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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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