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