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被引用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九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