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