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矿区范围的;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变更开采方式的;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