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矿区范围的;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变更开采方式的;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