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