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