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代理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及年检; 代理申请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提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业务咨询; 担任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事务顾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