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