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