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