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评审机构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有关标准、规定;

评审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

对评审委托单位和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机构诚实、守信;

不与评审委托人、评审结果认定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

不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从事评审工作的人员与评审委托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评审结果,严格保守秘密,并有完善的评审资料档案保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