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评审机构中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人员须保证每年有30%的业务人员接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继续教育培训。每个业务人员的培训周期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