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资格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审工作报告,如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开展情况、评审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变动情况等,接受资格管理机关的年检。

资格管理机关每年可抽查一定数量的评审机构的从业情况。抽查的内容包括核查评审业务人员状况、考察评审过程和走访评审委托人。评审机构应据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配合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