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有变动的,应在30日内报告资格管理机关,并申请换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