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私自承揽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人员,国土资源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依据法律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