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评估师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学习掌握新的技术方法,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矿业权评估师按规定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