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评估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的矿业权评估结果;

委托人故意不提供矿业权评估所需资料文件及相应工作条件;

委托人提出的影响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性的不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