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章 执业 第十七条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执业 第十七条 矿业权评估师有权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要求矿业权评估委托人提供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资料和文件,协助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