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于2001年6月30日前,按本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本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理。 引用法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