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以赠予、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当事人应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