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三节 抵押 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三节 抵押 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