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三节 抵押 第五十五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三节 抵押 第五十五条 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第三节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