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一节 出售、作价出资、合作 第四十八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一节 出售、作价出资、合作 第四十八条 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