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争议解决方式;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