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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一节

第二章 矿业权出让

第一节 批准申请

第十八条 矿业权批准申请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 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其出资设立的法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由出资的机构指定探矿权申请人。两个以上出资人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是… 第二十条 矿业权批准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矿业权招标区域不再受理单独的矿业权申请。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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