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细化本地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附: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 附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