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转让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

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转让价格、转让方式;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