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申请在先、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的,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将相关信息直接进场公开。应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人名称;

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

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

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

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