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场所;
成交时间、地点;
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场所;
成交时间、地点;
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