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转让人、受让人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协商议价或自行达成协议的,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转让人受让人主要事项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文书。
鉴证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转让的矿业权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矿业权许可证号,转让人、受让人名称;
签订交易合同的时间、地点;
需要注明的其他内容。
鉴证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转让的矿业权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矿业权许可证号,转让人、受让人名称;
签订交易合同的时间、地点;
需要注明的其他内容。